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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讲】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综述(一)|主会场综述

发布日期:2025-06-23 浏览次数:

2025年6月21日,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在广东培正学院隆重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律推理研究”,由广东培正学院主办,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承办,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民间法》编辑部、中南大学智慧司法创新团队协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南昌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深圳大学、广州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意大利帕多瓦大学等境内外高校以及《求索》《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民间法》等国内知名期刊编辑部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本次论坛。


第一单元 开幕式

本次论坛的开幕式由承办单位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院长吴文平教授主持,其介绍了到场的与会领导与嘉宾,并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广东培正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黄弢教授致辞,首先黄校长向出席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其次介绍了广东培正学院建校30多年以来的发展历程及人才培养情况,同时也回顾了法学专业“德法兼修、法商融合、法管交叉”的特色以及学院发展历史,以及法学院在数字法治、民间法研究等方面产出的成果,表示对法律界关心的新命题表示期待。最后,黄校长表示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够莅临指导学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建设,同时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研究院院长刘云生教授对广东培正学院表示了感谢,其回顾了《法律方法》《民间法》的创办20多年的历史。刘教授通过两个例子,即关于男女和平等的解释出发,引出法律推理是有趣和有用的,所以法律解释方法问题也是原则和标准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陈金钊教授对本次论坛的主办方广东培正学院表示感谢,并对谢晖教授致以敬意。在回顾历届论坛的基础上,陈教授认为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的举办对广大学子提升法律理解和解释能力与论辩和推理能力有重要作用。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谢晖教授致辞,其首先对参加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的学者表示感谢,向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表示感谢。其次,谢教授从三个方面概括本次论坛,第一,这是首次在全国民办高校召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民营、民办、民间科研的支持;第二,这也是法律方法论坛第二次在广州举办;第三,经过20多年的发展,法律方法领域已经逐渐形成了老中青结合的三代研究者,并且本次论坛还吸收了本科生参会发言。最后,谢教授认为法律方法现今依然需要关注,未来应聚焦于如何在深耕与拓展、专业与通识、本土与移植、理论与实务、传统与现代以及法律方法的应用与回应之间实现纵深拓展,并以此呼吁各位学者加强这方面研究。


第二单元 主旨报告

本次论坛主旨报告共分为两场。

第一场主旨报告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彭中礼主持。

中国法律逻辑学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继成以《优秀判决书应当具备的7种合理性品质》为题做主旨发言。张教授从学者马里奥·邦格《批判性视角》一书中引出七种合理性的基本内涵,即概念合理性、逻辑合理性、方法合理性、认识合理性、本体合理性、实践合理性。张教授指出能够同时具备这七种合理性的判决书就是最经典的判例。但这七种合理性并非独立的,而是一个有机系统;七种合理性相互支撑,且应按顺序逐个追求。张教授结合顺德醉驾案,认为优秀判决书中七种合理性能够通过合理性冲突的解决规则、判决书的论证规则、司法制度的保障机制等进一步系统整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金钊以《法治思维的方法论刻画》为题做主旨发言。陈教授以生动贴切的电动车逆行案为例展开,分析和探讨了该案在司法上的裁判逻辑问题,并以法官判决引导思考法律方法论问题。该案判决仅以违反行政法法律规范的行为却需承担民法责任,显然不符合逻辑。这说明有法律依据也会出现问题,即会出现不符合逻辑的问题。首先,法律是一个体系而非系统,体系应当先是分离,这是基于关联性的前提在于分开得出的结论。其次,陈教授提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推理“三段论”在现代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因为立法者创造的法律不能直接作为三段论推理的前提,三段论推理应该是五段论。最后,陈教授指出广义的法治思维共相是“据法思维”。法律必须在司法实践中,经由逻辑、经验等方法确定法的内容。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蒋立山以《多周期视角下的法治文化建设》为题做主旨发言。多周期是转型矛盾下降期、大国成长关键期、法治成长期,其指出在这三个周期下,可得出法治建设存在三个问题:立法上,表现为体现发展要求的高水平立法不足;行政执法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基础素质偏低;司法上,相对高素质法官受诱惑违纪违法。随后,蒋教授总结出多周期视角下法治文化建设三个结论:从大国竞争视角看,我国正处于大国崛起的关键期。从社会转型视角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下降期,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全民尊法、用法、守法意识和治理水平是关键。从法治建设的内部视角看,我国仍处于法治成长期,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特别是提升规模庞大的行政执法队伍的文化素质和法治信仰是进入法治成长阶段的首要环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骐以《不负时代 充盈人生 ——当代中国法学家沈宗灵先生研究》为题做主旨发言。其从沈宗灵先生与知识分子的学术伦理进行讲解。张教授认为在学术伦理方面,人与体制之间呈现出一种辩证关系,在此其只讨论学术伦理的个人面向。首先,张教授从学术伦理的涵义、学术伦理的意义与条件展开,指出学术伦理是学者从事学术工作所应遵守的准则,沈先生为探究学术伦理之典范。学术伦理表现为“学术真诚、不说假话”和“批判性思维”两方面特点。其次,结合学术伦理的意义与条件,其指出学者是民族优良传统的守护者,学术伦理是学者优良工作的守护者。最后,张教授总结学术伦理的培养与坚持需要做到三个方面:第一,从价值理性的层面把握学术伦理,工具理性;第二,注意个人修养;第三,培养责任意识,区分学术研究与政策研究。

第一场报告由广东工业大学百人计划特聘教授、人权法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生导师钱锦宇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宋旭光评议。

钱锦宇教授结合四位发言人的报告,从裁判与理性、法治思维、法治文化和法学家四个方面进行主题总结。这四个主题都围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始终是中国进程的主线展开,即法治体系的现代化。因而法治及其现代化的保障形成了集体共识,也是各位学者的历史使命和任务,法律方法者也应当以此为己任,支持并坚持以法治为价值立场。

宋旭光副教授分别总结了四位发言人的报告,张继成教授运用法律方法来分析个案,展示出法律逻辑分析判决产生的实践效果;陈金钊教授通过引入机动车的认定问题,指出形式符合但却不符合逻辑、情理的案件,并由此说明法律推理的本质;蒋立山教授通过分析法治转型期面临的问题,从法治文化出发并指出其重要作用;张骐教授则通过讲学术伦理和学术风格问题,引导我们进一步反思学者的使命。

第二场大会主旨报告由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法学院院长、教授张敏纯主持。

中国逻辑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熊明辉以《自动法律推理实现何以可能?》为题做主旨发言。熊教授指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界的关注,当前国内外已经在关注该问题。其进一步通过将“自动法律推理实现何以可能”这个问题分别提问openAI、deepseek以及ima等人工智能系统,并通过训练演示,说明自动法律推理在现实中有实现的可能性。熊教授指出在自然人和机器之间,逻辑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熊教授以逻辑工具为在场的专家学者进行演示,自动法律推理需要建设一个可供计算的法律知识库,进而才能通过人机协作,将自动法律推理在现实中逐步成为可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雷磊以《法律解释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为题做主旨发言。其从源自民法解释的普遍方法论展开,进而具体分析了三种特殊解释,即罪刑法定视域下的刑法解释、政策形塑影响下的行政法解释以及合宪性秩序框架内的宪法解释。最后,雷教授提出法律解释的普遍方法与特殊要求。法律解释中既有普遍性,亦有特殊性。普遍性体现在所有领域的法律解释都分享着相同的基本模式和基本方法,也都应当运用合宪性解释这种“正确性控制机制”。特殊性则源于不同法律领域主导理念的不同,以及国家机关之间权力配置方式的不同。法律解释既要遵循普遍的方法论,也要尊重不同法律领域的特殊性。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风景以《立法法评注的意旨与展开》为题做主旨发言。立法法评注是对立法法规定涵义进行理解、阐释的一种方法,有助于对立法法文本做出深入、细致、系统、动态的研究。刘教授指出开展立法法评注存在传统法学的误导、立法强烈的政治属性和立法研究队伍单薄三重现实障碍。立法法评注的目标定位必须兼顾借鉴与自主、对接重点与体系、并行理论与实践、融合认知与规范、协调静态与动态。刘教授认为立法法评注的展开方式有五种,锚定立法法文本;编制合理的体例框架;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科技赋能立法法评注研究;加强立法学学科建设。在此基础上,也必须要认清立法法评注的作用限度。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赟以《法律方法论有什么用?》为题做主旨发言。其认为实践界、甚至法学理论界指责法律方法论没什么用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或期待上,法律方法论可以、应该给实践者提供直接指导。任何理论(当然包括法律方法论)并不能指导实践,两者是根本不同的事物,故而不可能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周教授认为即便承认法律方法论不能直接指导实践,也并不意味着作为一种理论的法律方法论真的没什么用:之于实践,它可以制造并传播相应的技术性知识,为后者提供思维工具,也可以结构、解释实践进而为实践提供某种程度的参考答案;之于理论,法律方法论可以反哺它所依凭的基础理论,也可以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第二场报告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杨贝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顺峰评议。

杨贝教授对熊明辉教授和雷磊教授的发言进行分享,其认为两位发言人的报告之间存在内在逻辑,熊教授提出的问题,恰好雷教授进行了解答,二者分别是法律方法的支点问题和技术问题。法律问题的局限性可以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进一步弥合法律规范与现实之间差距,这也是法律方法必须完成的基础性问题。

刘顺峰教授对刘风景教授和周赟教授的发言进行分享,其认为在德国法学界对评注关注很多、国内关注较少的情况下,刘风景教授选题新颖,并对其研究思路和示范效应作具体分享。刘顺峰教授认为周赟教授的发言具有洞察力和批判力,但值得商榷。其认为法律方法的有用性存在多维度评价,例如自我维度评价、历史维度评价等,应该置于开放的维度讨论,并提出这种认知是在发展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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