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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讲】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综述(三)|学术论坛(二会场):法律方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罗全蒙

发布日期:2025-06-23 浏览次数:

2025年6月21日下午13:30,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之学术论坛(二会场)于广东培正学院第五教学楼103课室举行,本会场的主题为“法律方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学术论坛(二会场)由《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社编辑部副编审姚锋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赵天宝,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特聘副教授王耀彬,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陶泽飞担任评议人。

岭南师范学院教授韦志明作题为《认真对待法律方法在涉体案件中对体育特殊性的转介作用》的发言。其通过相当数量的司法研究,认为司法实践中识别体育特殊性并非易事,以至于出现体育要素不能有效参与涉案事实与规范的建构、裁判文书说理论证不充分、法官不能有效驾驭法律方法等问题。进而其提出增强法官体育专业知识储备、提升法律方法能力、建立体育专家咨询机制、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论证、在涉体案件中进行充分说理论等解决路径。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骆伟兰作题为《法律解释的学理路构造》的发言。其从法律解释学的范式转向谈起,认为我国法律解释学研究逐渐关注“语言学转向”与“本体论哲学”。研究指出,法律解释的本质是主体间性的对话式活动,其过程可划分为“理解”与“解释”两阶段。其融合大陆法系的文义解释传统与英美法系的解释规则实践,主张以语言学进路统摄语义、语用双重维度,通过“最佳解释推理”模型平衡逻辑理性与交往理性。

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讲师蔡芷纯作题为《类比推理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研究》的发言。其从类比推理依托待决案件与类案的关键属性相似性进行结论推导,认为存在三重现实困境:成文法体系对类比推理存在结构性排斥,与司法实践对裁判一致性的迫切需求形成冲突;参照案例的规范依据可靠性不足,叠加地域性法律冲突导致推理前提失准;法律论证过程的主观化倾向与标准化缺失,削弱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基础。对此构建分层解决方案:在功能定位上确立类比推理的辅助性地位,形成制定法规范主导与类案验证补充的双轨裁判模型;在操作层面建立包含争议焦点识别、智能类案匹配及要素比对的标准化流程,严格设定架空制定法、违背立法原意等四项适用禁区;在方法论维度推动归纳推理与司法三段论的协同优化。

意大利帕多瓦大学博士研究生徐恒作题为《论罗马法中的决疑术》的发言。其通过分析罗马法中的案例,引出罗马法中的决疑特征。认为罗马法中的案例没有统一形式,且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被镶嵌在一张“案例网络”之中。进入古典时期后,虽然案例的抽象化程度逐渐提高,在形式上趋近于大陆法系中的成文规范,但罗马法的决疑本质并未改变,只是从“偶发的决疑”发展为“经由理性控制的决疑”。最后提出用“个案规则”为未来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或指引,但“个案规则”并不具有终局的规范性效力,因而始终需要在实践中经受检验,从而得以修正与更新。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康志雄作题为《兼采定性与定量:论混合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的发言。其提出实证研究并非法学学科独立的研究方法,而是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共用方法。为保证实证研究者之间理论对话的有效性以及混合研究方法的可应用性,应当系统性、体系性制定可施行的研究步骤与程序。依据混合研究方法的功能优势与组合态势,提出可以依凭三种功能进行设计:以多重核验式混合方法设计发挥互证功能、以解释性顺序混合方法设计发挥阐释功能、以探索性顺序混合方法设计发挥建构功能。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谭萱作题为《通过相关性进行的数额经验推定》的发言。其认为传统经验推定存在主观与模糊性的问题,主张“通过相关性进行的数额经验推定”方法,提升此类认定的科学性与可接受性。同时指出此方法亦推广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可靠客观指标的普适性与可得性限制;专业经验法则的内在模糊、滞后及专家依赖风险;以及司法者能力、调查取证权限与“案多人少”背景下的制度制约。尽管如此,在严格规范并结合大数据相关性分析潜力下,该推定方法可为复杂数额认定提供重要司法工具。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李梓豪作题为《论监察案件法律推理的规范解释要求》的发言。其从国家监察机关的案件办理,提出思考:法理学、法律方法能够为其带来什么?指出学监察案件法律推理上的“方法”研究相对不足,进而从逻辑结构、价值目标、实践操作解读监察案件法律推理缘何需要规范解释。通过剖析监察案件法律推理的特殊性,即监察案件法律推理结构的“规范侧重”、监察案件法律推理大前提的集成性、监察案件法律推理大前提解释的复合型与先衔接性。最后提出三种观点:面向逻辑推理:监察规范解释中的规范“转化”、面向价值推理:监察规范解释中的”解释位序“再造、面向推理实践:监察规范解释中的”重力公式“调整”。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侯跃伟、本科生余蔼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查部检查官助理刘秋含三位联名作者作题为《法律推理视域下刑事抽样取证的规范化建构——以涉众型网络犯罪为切入点》的发言。其认为涉众型网络犯罪具有行为高度同质、证据海量分散的特点,传统刑事取证模式在效率与可行性方面中面临着严峻挑战。提出抽样取证是一种兼顾程序合理性与证明实效性的路径,但其在证据代表性、推理路径与程序控制等方面仍存显著缺陷。最后从类比推理、归纳推理、综合认定讲述刑事抽样取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构建以推理路径为中心的规范机制,进而促进抽样机制与证明标准之间的有机衔接,实现抽样取证在涉众型网络犯罪中的法治化转型,提升刑事证明体系对新型犯罪形态的应对能力。

学术论坛(二会场)与会专家


在评议环节,三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评议意见。

赵天宝教授对韦志明教授、骆伟兰讲师、蔡芷纯讲师的报告进行评议。他表示,韦志明教授的选选题十分具有新颖性,但也存在题目缺乏中心词的聚焦、结构缺少问题的引入等问题,建议后续进行修改完善。指出骆伟兰老师的选题较新且具有一定难度,同时指出其切入点具有创新性;但其也指出文章所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逻辑相脱离,应将案例部分安排在文章的后半部分,可使文章更完善。指出蔡芷纯老师的文章缺乏创新性,问题部分较为简单,建议要将文章进一步创新,如找相关案例具体说明在类比推理下的运用。

王耀彬副教授对徐恒博士、康志雄博士、谭萱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议。他指出徐恒博士的文章打破了判例法的传统认知,创新性极强,同时表示文章中存在的问题:文中所提的个案规则与我国的裁判要旨是否存在同源性,可进行深入研究。针对康志雄博士其提出此研究将社会学与法学论证相结合,创新性极强,但文中提出的大数据相关分析在法学分析中的弊端未展开探讨,建议进一步加大研究。针对谭萱博士的报告其指出该研究价值极高,创新性较强;同时指出也要关注一些问题:文中的反腐价值如何避免主观裁量,需要补充标准化的量化路径;文中的数据量化模型是否要展开数据模式的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

陶泽飞讲师对李梓豪博士、余蔼仪硕士的报告进行评议。他表示,李梓豪博士选题较新,认为其运用规范分析方法论证诉求;但指出其应向具体的司法机关了解监察案件的流程,了解此问题实践与理论上的区别,跳脱出书房写作,可更好完善文章的实践性。针对余蔼仪同学的报告,他表示其选题较好,选取刑事案件的抽样,但指出刑事案件的数据选取需十分谨慎,在可行性上需在进一步思考;其认为余同学的研究在民事案件中可更好的实现,在刑事中如何实现完善性、严谨性的抽样是难题,证明难度较大;同时指出刑事案件可在出罪入罪环节中可以纳入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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